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黃義雄
- 債務人
- 陳輝騰即天空之城藝術工坊
林怡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