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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6號

債權人
揚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9期金額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1年1月25日止應積欠期數為7期)。

二、承上,如請求金額無誤,請釋明請求9期金額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如:加速條款等)。

三、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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