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0號
- 債權人
-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琴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茂智即世洲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債務人清償為何時?並具狀陳報。
二、釋明請求金額104,000元之依據為何?計算式為何?(依貴公司111年5月9日匯款回條聯所示其匯出金額為100,400元,非104,000元)
三、債務人世洲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