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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債權人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琴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茂智即世洲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債務人清償為何時?並具狀陳報。

二、釋明請求金額104,000元之依據為何?計算式為何?(依貴公司111年5月9日匯款回條聯所示其匯出金額為100,400元,非104,000元)

三、債務人世洲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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