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匠星工程有限公司、林琴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0號 債 權 人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琴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茂智即世洲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債務人清償為何時?並具狀陳報。 二、釋明請求金額104,000元之依據為何?計算式為何?(依貴 公司111年5月9日匯款回條聯所示其匯出金額為100,400元,非104,000元) 三、債務人世洲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