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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3 日

債權人
許書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BALSICAS NIEL LORENZO DEVALID(尼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權人為何人?若為瑪金斯企業有限公司則以法定代理人許書豪名義請求之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相關證據。

二、如為瑪金斯企業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改債權人瑪金斯企業有限公司(併載其法定代理人)。

三、確認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相關證據。

四、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1年9月26日」?如係111年9月26日,則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相關證據。(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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