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昌洲、皇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蔡昌憲、郭政祥即興達隆冷凍水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21號 債 權 人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洲 債 權 人 皇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憲 債 務 人 郭政祥即興達隆冷凍水產 郭薛秀里即發興冷凍水產批發實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皇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