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6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 債務人
- 巨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芳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5575955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 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98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5508947 、5575055 、5575955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