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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債權人
全貸理財顧問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牛譽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貸理財顧問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商號負責人)即全貸理財顧問企業社」。

二、內容清淅之委託貸款契約書影本。

三、債務人牛譽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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