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楊素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 債 權 人 楊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仲億科技有限公司、陳泰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仲億科技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依台端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之法定代理人為許金治非陳泰臨) 二、請求債務人陳泰臨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為背書人,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三、請求新台幣1,400,555元之依據為何?(票號0000000,面額400,205元;票號0000000,面額300,180元;票號0000000,面額300,000元;票號0000000,面額:400,125元) 四、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附表。(原聲請狀未檢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