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楊素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 債 權 人 楊素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仲億科技有限公司、陳泰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公司變更登記表顯示債務人仲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非陳泰臨,又債權人未釋明請求債務人陳泰臨連帶給付之依據,及請求新台幣1,400,555元之依據,又未提出起 息日之附表。經本院於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10月27日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