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薛聖耀、楊忠達即全日紅便當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薛聖耀 債 務 人 楊忠達即全日紅便當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 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17,692元 111年9月24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1.795% 111年10月25日起至 112年4月24日止 0.292% 111年9月28日起至 111年10月10日止 1.92% 112年4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 0.584% 111年10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 2.92% 2 362,834元 111年5月24日起至 111年6月21日止 1.67% 111年6月25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0.18% 111年6月22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1.795% 111年9月28日起至 111年10月10日止 0.192% 111年9月28日起至 111年10月10日止 1.92% 111年10月11日起至 111年12月24日止 0.292% 111年10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 2.92% 111年1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 0.584% 3 359,998元 111年5月19日起至 111年6月29日止 1% 111年6月20日起至 111年6月29日止 0.1% 111年7月1日起至 111年9月25日止 2.185% 111年7月1日起至 111年9月25日止 0.219% 111年9月26日起至 111年10月10日止 2.31% 111年9月26日起至 111年10月10日止 0.231% 111年10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 3.31% 111年10月11日起至 111年12月19日止 0.331% 111年1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62% 4 17,692元 111年9月18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1.795% 111年10月19日起至 112年4月18日止 0.292% 111年9月28日起至 111年10月10日止 1.92% 112年4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 0.584% 111年10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 2.92% 5 362,834元 111年5月18日起至 111年6月21日止 1.67% 111年6月19日起至 111年6月21日止 0.167% 111年6月22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1.795% 111年6月22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0.18% 111年9月28日起至 111年10月10日止 1.92% 111年9月28日起至 111年10月10日止 0.192% 111年10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 2.92% 111年10月11日起至 111年12月18日止 0.292% 111年12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 0.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