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蔡月梅

  • 原告
    永富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60號 債 權 人 永富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蔡月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吉精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算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民法第299 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如兩造有清償期之約定,請提出其約定,如未有清償期之約定,請具狀是否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債務人弘吉精密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