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高駿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38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仁輝即高雄市私立小護士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高雄市私立小護士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