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黃秋姿
- 債務人
- 昕城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王永評
- 債務人
- 汪郁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柒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32,650元 111年9月9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4.145﹪ 111年9月26日起至112年1月8日止 4.27% 111年10月9日起至112年1月8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27﹪ 112年1月9日起至112年4月8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2 1,374,450元 111年7月9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4.145﹪ 111年8月9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9月26日起至112年1月8日止 4.27% 111年9月26日起至112年1月8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27﹪ 112年1月9日起至112年2月8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