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申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88號 債 權 人 申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汯林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請釋明汯林電機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