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楊素華、仲億科技有限公司、許金治、陳泰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95號 債 權 人 楊素華 債 務 人 仲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治 債 務 人 陳泰臨 林世欽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零壹佰壹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並簽立票面金額共新台幣1,200,115元之支票三紙交其收執作為借款憑證,詎 經催討未獲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係依據借貸關係所為之請求,又債權人未載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經本院於111年12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12月9日送達,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遲延 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