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劉致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致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湯雅涵即賢雅居文化金香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2.22%或2.3 45%,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