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致庭
- 被告湯雅涵即賢雅居文化金香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致庭 債 務 人 湯雅涵即賢雅居文化金香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二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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