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拾三商行、朱達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40號 債 權 人 拾三商行 法定代理人 朱達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夏雅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確認聲請狀債權人「拾『三』商行」是否有誤?(拾『三』商 行與印文不符) 三、請釋明拾三商行得請求之依據為何?(依保證服務年限協議書立書人甲方為蓓菈朵娜美甲美睫) 四、請釋明債權人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如為獨資,請更正為「○○○(負責人姓名)即○○○○(商行名 稱)』。 五、債務人夏雅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