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40號
- 債權人
- 拾三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朱達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夏雅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確認聲請狀債權人「拾『三』商行」是否有誤?(拾『三』商行與印文不符)
三、請釋明拾三商行得請求之依據為何?(依保證服務年限協議書立書人甲方為蓓菈朵娜美甲美睫)
四、請釋明債權人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如為獨資,請更正為「○○○(負責人姓名)即○○○○(商行名稱)』。
五、債務人夏雅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