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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 原告
    李雅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09號 債 權 人 李雅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立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釋明臺端為本件債權人之依據,併提出其相關釋明文件,如臺端非為本件債權人,請具狀更正債權人姓名,併提出由本件真正債權人具狀之聲請狀(依工程請款單及LINE對話紀錄所示揚鈞工程有限公司為工程承攬人,臺端應非工程承攬人)。 三、債務人林立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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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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