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邱振達、許鈞喬即古香烤肉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邱振達 債 務 人 許鈞喬即古香烤肉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