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蔡依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債 權 人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曜鴻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曜鴻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陳報。 三、債務人曜鴻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