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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債權人
緯昌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姵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志良、璟昌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向債務人洪志良請求之依據為何?併提出其相關釋明文件,如無法提出向債務人洪志良請求之依據,是否更改只向債務人璟昌機械有限公司請求?(依債權人所提出工程報價單及統一發票,似不足以釋明債務人洪志良應給付本件債務)。

三、及請求債務人洪志良與璟昌機械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債務人洪志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璟昌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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