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楊素華、仲億科技有限公司、許金治、陳泰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66號 債 權 人 楊素華 債 務 人 仲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治 債 務 人 陳泰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經核 其票面金額為新台幣400,205元,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票據號碼 1 110年2月2日 300,180元 110年2月2日 0000000 2 110年2月2日 400,205元 110年2月2日 0000000 3 110年2月8日 400,125元 110年2月8日 0000000 4 110年2月22日 300,000元 110年2月22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