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林意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建裕即全正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左列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或3.62% ?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