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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意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建裕即全正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左列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或3.62%

?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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