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林意惠、傅建裕即全正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傅建裕即全正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二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七二四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