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42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以本院於110年4月16日以橋院嬌110司執菊字第18182號扣押命令,扣押原債務人樊家豪對於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於110年4月26日以橋院嬌110司執菊字第18182號命令將上開薪資債權移轉予債權人,詎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未依上開移轉命令給付扣押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查詢,除債權人外,尚有第三人聲請執行原債務人樊家豪對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依債權比例受移轉之金額為何,該裁定於110年3月8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