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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

債權人
金麥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睦行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睦行旅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債務人睦行旅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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