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楊佩怡、林庭億即居光軒佛俱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佩怡 債 務 人 林庭億即居光軒佛俱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