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04號
- 債權人
-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宗成道
- 代理人
- 宋家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設科技工業社、林淑菁、許哲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亞設科技工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如係獨資商行,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亞設科技工業社與負責人林淑菁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列林淑菁為亞設科技工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及兼債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是否更正債務人為「1.林淑菁即亞設科技工業社、2.許挰銘」連帶給付?
二、請求自111年1月15日起至返還租賃車日止,按月連帶給付新台幣21,800元之依據為何?(按支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適用之)
三、債務人亞設科技工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