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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債權人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永森即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永森即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並非獨資商號,債權人以吳永森即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為本件債務人,並以債務人積欠消防缺失改善工程費用及維修費共計新臺幣48,730元為由,請求對債務人吳永森即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顯有疑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陳報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即提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及吳永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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