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宛緗即星光藝動國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星光藝動國際110年3月間及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如成豪企業社現負責人已非陳宛緗,是否更正債務人為『陳宛緗』?(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二、債務人陳宛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