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劉懿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 債 權 人 劉懿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蘇綉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所載,匯款金額200萬-戶名: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匯款金額35萬、90萬-戶名:蘇綉雯 ,則請求其共同給付300萬元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是否 更正按下列表格填載對債務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蘇綉雯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編 號 債務人 借款金額 (新台幣) 請求金額 (新台幣) 1 寶龍生醫科 技有限公司 200萬元 2 蘇綉雯 35萬元 3 蘇綉雯 90萬元 合計 325萬元 300萬元 二、承上,請補納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蘇綉雯分別給付如上表之欠款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三、債務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