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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債權人
劉懿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蘇綉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所載,匯款金額200萬-戶名: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匯款金額35萬、90萬-戶名:蘇綉雯,則請求其共同給付300萬元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是否更正按下列表格填載對債務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蘇綉雯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二、承上,請補納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蘇綉雯分別給付如上表之欠款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三、債務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債務人 借款金額 (新台幣) 請求金額 (新台幣) 1 寶龍生醫科 技有限公司 200萬元  2 蘇綉雯 35萬元  3 蘇綉雯 90萬元  合計  325萬元 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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