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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9號

債權人
凡事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懷珍
債務人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世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本 金  │利 息 起 算 日│
│號│(新臺幣) │ (民國)  │
├─┼──────┼───────┤
│ 1│300,000元  │108年10月21日 │
├─┼──────┼───────┤
│ 2│550,000元  │108年10月22日 │
├─┼──────┼───────┤
│ 3│400,000元  │108年10月23日 │
├─┼──────┼───────┤
│ 3│400,000元  │108年10月24日 │
├─┼──────┼───────┤
│ 4│360,000元  │108年10月25日 │
├─┼──────┼───────┤
│ 5│450,000元  │108年12月27日 │
├─┼──────┼───────┤
│ 6│400,000元  │108年12月30日 │
├─┼──────┼───────┤
│ 7│1,300,000元 │108年12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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