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
- 債權人
- 鄭志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莊育志、陳冠廷、陳正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並提出㈠新臺幣160萬元,利息自110年4月16日起算,㈡新臺幣270萬元,利息自110年1月16日起算之證據。
三、債務人莊育志、陳冠廷、陳正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