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鄭志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 債 權 人 鄭志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莊育志、陳冠廷、陳正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