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奇儒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奇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奕有限公司、賴奕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或3. 12%,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二、債務人忠奕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