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朱士廷、陳怡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 理 人 陳怡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明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違約金約定條款(貴公司聲請狀所附總約定書僅有目錄,未有內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