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薛流湖、乾坤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劉嘉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薛流湖 債 務 人 乾坤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嘉峰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順法 住○○市○○區○○○街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五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五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