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薛流湖
- 債務人
- 微農坊農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嘉峰
人
林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3,000,000元 111年1月12日起至 111年4月11日止 3.9304% 111年2月13日起至 111年4月11日止 0.39304% 111年4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 4.9304% 111年4月12日起至 111年8月12日止 0.49304% 111年8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 0.98608% 2 3,000,000元 111年1月9日起至 111年4月8日止 2.8% 111年2月10日起至 111年4月8日止 0.28% 111年4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 3.8% 111年4月9日起至 111年8月9日止 0.38% 111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 0.7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