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薛流湖、微農坊農創實業有限公司、劉嘉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薛流湖 債 務 人 微農坊農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嘉峰 人 林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編 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3,000,000元 111年1月12日起至 111年4月11日止 3.9304% 111年2月13日起至 111年4月11日止 0.39304% 111年4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 4.9304% 111年4月12日起至 111年8月12日止 0.49304% 111年8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 0.98608% 2 3,000,000元 111年1月9日起至 111年4月8日止 2.8% 111年2月10日起至 111年4月8日止 0.28% 111年4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 3.8% 111年4月9日起至 111年8月9日止 0.38% 111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 0.7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