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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薛流湖
債務人
微農坊農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嘉峰

林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3,000,000元 111年1月12日起至 111年4月11日止 3.9304% 111年2月13日起至 111年4月11日止 0.39304%   111年4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 4.9304% 111年4月12日起至 111年8月12日止 0.49304%     111年8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 0.98608%  2 3,000,000元 111年1月9日起至 111年4月8日止 2.8% 111年2月10日起至 111年4月8日止 0.28%   111年4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 3.8% 111年4月9日起至 111年8月9日止 0.38%     111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 0.7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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