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代理人
- 黃美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陳榮輝、朱文貴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加速條款,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期限書面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債務人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