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黃美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陳榮輝、朱文貴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加速條款,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期限書面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債務人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