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瑞斌、黃美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黃美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陳榮輝、朱文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加速條款,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期限書面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債務人宏榮輝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