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登華股份有限公司、李彥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84號 債 權 人 登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重紙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立重紙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南市,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