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原告品信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47號 債 權 人 品信貨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炫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債務人曾炫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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