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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債權人
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永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黃永文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1101229 會議錄音光碟之錄音譯文(錄音檔轉為文稿),並請於債務人黃永文同意給付貴公司新台幣68,397元之處以螢光筆劃記。

四、債務人黃永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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