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兆順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聖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0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程聖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鉅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金鍾、鄭雪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自請求遲延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年息 期 間 (民 國) 年利率 1 11,346,371 元 110年11月23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069﹪ 年 月 日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0.3069﹪ 年 月 日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0.6138﹪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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