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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債 權 人
允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興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振興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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