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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債 權 人
協信遊覽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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