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 債 權 人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影本。 二、請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110年1月保養費3,000元及維修費270元等債權相關釋明文件(如收據、統一發票等)。 三、債務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吳永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