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洪國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湯旺麻辣回轉火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湯旺麻辣回轉火鍋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柯俊慶即湯旺麻辣回轉火鍋」。 二、債務人湯旺麻辣回轉火鍋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柯俊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