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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債權人
三峰清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延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夢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三峰清潔企業社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或合夥?倘為獨資,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負責人「張延存即三峰清潔企業社」。

三、請陳報債務人陳夢婷可送達之地址。

四、釋明請求損害商譽賠償為185,000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五、債務人陳夢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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