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三峰清潔企業社、張延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 債 權 人 三峰清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延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夢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三峰清潔企業社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或合夥?倘為獨資,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負責人「張延存即三峰清潔企業社」。 三、請陳報債務人陳夢婷可送達之地址。 四、釋明請求損害商譽賠償為185,000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 五、債務人陳夢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