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陳侑成、陳榮貴即大高雄冠均二手貨商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陳榮貴即大高雄冠均二手貨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